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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甘肃热线 2024-08-21 505浏览

62年前被典卖的老宅 征收补偿归谁?



8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一座老宅62年前被典出,如今遭遇拆迁。62年前的房屋典当契约是否有效?拆迁老宅的拆迁安置权益,究竟归谁?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房产典卖引发的纠纷。

案情 62年前《典契》,引发一场官司

  1962年,蔡中花将一处房产“典”给蔡朱的父亲蔡忠,双方立下《典契》:立典契人蔡厝乡蔡中花有承祖父应得物业,得后贰间一房一厅,厝坐西向东,东至蔡甲厝,西至蔡乙厝,南至蔡丙厝,北至巷……今因乏银费用,拖中引就与本角蔡忠家,返典出人民币贰佰圆……伍年为满将原人民币清还可以取……作中人林斗,知见人庄春,立典契字人蔡厝乡蔡中花,代书人林田。《典契》还记载:一九七三年元月十日蔡仲花再取人民币贰拾圆整。

  1983年,立约人蔡厝村蔡仲花立有《契约》载明:本户护厝一厅一房原典给同村蔡朱使用,现将这一厅一房由典转为尽给蔡朱本人继续使用,并永远归于该人所有,同时蔡朱应以壹佰圆正人民币补贴给蔡仲花为定。房屋四至……立约人中花;介约人林盘、林小、林大;知见人林法。此后,该房产由蔡朱一家继续使用、居住至房屋遇征收拆除。

  然而,根据《福建省同安县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房产户主为沈华,人口叁口人,即沈华、庄春、沈中花,房产坐落蔡厝……间数贰间,四至……

  不久前,蔡朱的继承人以《典契》《契约》为证,将沈中花的儿子林发(又名“林法”)诉至法院,主张案涉房产对应的所有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归其所有。近日,同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审理发现,该案有三个焦点:

  焦点1:《典契》《契约》是否真实存在?法院认为,《福建省同安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典契》《契约》对房产四至描述基本吻合,相互印证,均指向现蔡厝里88号房屋。该房产一直由蔡朱一家占有使用至交付拆除,亦有村委会证明、村民证言佐证,《典契》《契约》符合订立时的行文习惯,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

  焦点2:“沈中花”“蔡中花”“蔡仲花”是谁?沈中花父亲名沈华。闽南语中,“中”“仲”同音。《典契》《契约》时间久远,囿于当时识字水平、口述代书等条件,同音异字导致名字出现误差较为常见。据邻居所述,中花原随父姓沈,后搬回蔡厝居住,姓氏改为蔡。《福建省同安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典契》《契约》对所有权人、出典人的记载前后相互衔接,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认定“沈中花”“蔡中花”“蔡仲花”为同一人。

  焦点3:典约、契约的效力如何?《典契》记载了案涉房产四至情况,以及典价、典期、典权、代书人等,形式符合典契基本特征,双方形成以设立典权为目的的法律关系。

  《契约》记载内容为立约人将案涉房产由典改为绝卖的情况,房产四至同典约和权属登记情况基本一致,有3名村民作为介约人,协议当事人合意真实,内容合法有效,表明蔡朱代蔡忠成为典权人,蔡中花、蔡朱就典契权利义务终止、典物所有权转移达成合意。

  《典契》《契约》产生双方关于案涉房产的法律关系由“典转为尽”,房产所有权归属蔡朱的法律效果。目前,案涉房产因被征收而拆除完毕,房产所有权归于消灭,但转化为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财产形式。

判决 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归“承典人”

  经审理,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福建省同安县土地房产所有证》项下蔡厝里88号房产因征收产生的补偿安置利益由蔡朱继承人享有。

  一审判决后,被告林发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厦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将“典权”作为不动产物权予以保护,但典权制度作为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法律遗产,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得到法律认可。

  本案中,承典人与出典人协商“典转为尽”,并由承典人补偿出典人差价,双方的交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交易行为合法有效,《契约》签订后,案涉房产所有权转移至承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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