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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甘肃热线 2022-04-26 537浏览

辽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国大药房”和“盛京国大药房”不是一家药房?耍点小聪明,设置搜索关键词时在人家大牌子前面加上“非”“不是”,让自己产品也能在消费者搜索时被搜到,算不算侵权?名曲《月牙五更》是音乐学院的老师在校期间完成的作品,到底算学校的还是自己的?……

4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辽宁省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例一:涉高温潜油电机保护器发明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案例二:“国大药房”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三:“非五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四:《月牙五更》等曲谱职务音乐作品侵权纠纷案

案例五:“深山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六:网络店铺出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七:“捷豹”“路虎”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八: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九: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

案例十:某医疗美容公司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典案例选刊)

《月牙五更》等曲谱职务音乐作品侵权纠纷案

某音乐学院与刘某、王某及赵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著作权法律规定,音乐作品作者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人为单位外,其余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所在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简要案情

刘某、王某担任某音乐学院教师期间,由刘某发起,某音乐学院“八音组合”表演的《月牙五更》《远思》《随想曲》《八阵图》《熬鲁古雅》等曲目曾多次参加各类表演并获奖。王某于2020年出具说明,表明与刘某共同创作完成5首曲谱。刘某和王某主张其二人为5首曲谱著作权人。某音乐学院主张5首曲谱系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属某音乐学院。

法院认定5首曲谱是刘某和王某共同创作的作品,系5首曲谱作者。5首曲谱系职务作品,但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人为单位的特殊职务作品,故5首曲谱著作权人为刘某和王某,但某音乐学院可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某音乐学院对作品的使用行为超出业务范围,且侵犯刘某和王某署名权,故应承担相应著作权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令某音乐学院停止对5首曲谱的侵权行为,赔偿被申请人刘某和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20年修正后进一步扩充和完善了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内容。高校及企业职务作品权属纠纷多发。该案涉及民乐作品及国家基金项目,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对加强辽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支持自主研发和作品原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化环境有积极意义。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

张某、杨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可能侵犯消费者的权利。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与民生领域相关、涉及群众身体健康的,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

简要案情

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间,张某、杨某通过被告人李某介绍联系,购买假冒“东古一品鲜”“东古老抽”“红梅味精”的商标及包装箱(袋);以及假冒的“太太乐鸡精”“王守义十三香”产品,非法灌装生产假冒的“东古一品鲜”“东古老抽”“红梅味精”向他人销售。张某、杨某假冒注册商标的经营数额总计221126.3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计70740元;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的经营数额总计173790.2元。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间,王某从张某、杨某处购进假冒“东古一品鲜”“红梅味精”后进行销售,上述商品销售价格共计78400元。

法院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年内禁止上述被告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标识、打码机、连续式油墨印码封口机、手提电动封包机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涉民生领域的犯罪案件。被告人以低价调料食品冒充高价调料销售获利,既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侵犯了普通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在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场所灌装食品,甚至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应严厉打击。本案依法对相关行为人从重处罚,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和较强现实意义。

“国大药房”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与沈阳盛京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沈阳盛京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先农坛路店、潘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牌匾、门头、店内装饰使用与权利人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异的近似装潢,且属于相同行业,位于同一区域,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简要案情

国大药房成立于2000年,在行业内部具有较高知名度。2012年3月,国大药房要求所有门店店面招牌及装饰装修全部统一,并在全国推广。

盛京国大药房注册于2016年2月26日,在沈阳市设立124家分店,初始投资人为被告潘某。

盛京国大药房的店面招牌、店铺内部药架及店内通知等使用与国大药房相似装潢。

法院判决盛京国大药房、盛京国大药房先农坛路店停止使用与国大药房沈阳公司近似的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据各自责任赔偿原告国大药房沈阳公司经济损失共100.8万元,被告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权利人在沈阳及省内连锁店数百家,具有较高知名度。侵权行为人分店亦有百余家,双方经销范围及市场份额均较大。本案力争以一案解决纠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以最快速度、最低成本清除不良市场竞争行为,为权利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非五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铁岭某商贸有限公司与五常市大米协会、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侵权行为人在互联网销售平台上将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商品名称设置为关键词,尽管侵权行为人在关键词前添加“非”“不是”等,形式上是为了区分商品的来源,但实际上却使行为人自己的店铺或相关商品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要案情

天津市和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中记载,2020年6月30日,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接入互联网进入“某商城”网站后,搜索“五常稻花香”并获得搜索结果页后,点击进入案涉网络店铺,该链接显示被控侵权产品名称为“某公司长粒香大米10斤(5kg)东北大米2019新米非五常稻花香”,产地为辽宁·铁岭。

最终法院判令铁岭某商贸公司停止在其销售的商品中使用“非五常”字样并赔偿被上诉人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5万元。

典型意义

为维护网络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销售氛围,对设置与商品无关的关键词行为应进行否定性评价。该案对于网络上存在的否定性标注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具有示范意义。

“捷豹”“路虎”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Jaguar Land Rover Limited)与辽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销平行进口商品,在销售、宣传推广其经营的进口商品与自己的服务内容时,对商品商标的指示、描述性使用应以指示商品或说明商品来源为目的。对商品商标的使用超过了为销售商品进行必要指示、说明的合理范围,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在服务类别上构成商标性使用。

简要案情

辽宁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经工商登记成立。2019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被告辽宁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经营场所标示有“LAND ROVER”等字样的标志。除门楣处标有“辽宁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外,突出使用了“LAND ROVER”文字与图形标识,经营场所内部的地面、墙面、柜台等处的装饰装潢上单独或突出使用了“RANGE ROVER”文字与图形标识;公司的网站相关页面、微信公众号都单独或突出使用了“RANGE ROVER”文字与图形标识。

法院判决辽宁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相应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捷豹路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典型意义

销售、维修等服务中,是否未经许可使用或者超过合理范围使用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通过坚持商标法混淆认定标准,认定行为人超过合理范围进行了商标使用。本案对依法规范经营平行进口商品所实施的相关服务,具有典型意义。

辽沈晚报记者 隋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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