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引发争议
2020年5月,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认定轿车司机祝新桥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范某负同等责任。祝新桥虽质疑事故认定程序及证据,但未获法院支持,终审维持5:5责任比例划分。
事件经过
2018年12月19日17时30分许,祝新桥驾驶小型轿车沿荆门市彭墩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火车桥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范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范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荆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掇刀大队展开调查,并于2019年3月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无证驾驶、未靠右侧通行,祝新桥未确保安全驾驶,双方负同等责任。
祝新桥对责任划分提出异议,认为范某逆行且无证驾驶,应承担主要责任,并质疑交警取证程序。他主张,事故发生时道路未封闭施工,但事后村委会出具证明称事发路段南侧施工,且证人雷某(施工协调负责人)的证言影响责任认定。祝新桥申请复核,荆门市交警支队维持原认定结论。
诉讼过程
2019年,范某向东宝区法院起诉,要求祝新桥、车辆登记人祝某芳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各担50%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60268.51元,祝新桥个人赔付53279.79元(扣除已垫付5000元)。
祝新桥上诉至荆门中院,主张事故认定书依据不足,且未采纳其提交的现场勘查记录、司法鉴定等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祝新桥未提供足以推翻认定的新证据,故维持原判。
法院最终认定,祝新桥未安全驾驶存在过错,范某无证、未靠右行驶亦有过错,责任比例划分适当。祝新桥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请求相关部门重新调查此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事件后续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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